广东省会价格局,广东省教育部和广东省财政部的实施规则,涉及“幼儿园费用管理临时措施”(2)
如果每月收取费用,该学期将在本月结合,并将在学期内实施托儿费。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呆了不到4天(包括4天),原因是假期,请假,转移,退出学校,转移,转移到班级等,将以托儿付款金额的80%退还孩子;如果它超过4天,但不到本月法定工作日的一半(包括一半。请全天向下,下面相同),则育儿付款将以育儿付款金额的50%退还;如果它超过了本月法定工作日期的50%,则不会退还托儿付款。
如果由于幼儿园而被暂停课程,则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天数退还托儿费。
如果由于出版或分发虚假的入学手册(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而从幼儿园中撤出儿童,则幼儿园应完全退还付费辅导费,而那些对儿童造成损失的人应承担符合法律赔偿的责任。
第11条幼儿园的服务费用是指为幼儿园的儿童提供可用的服务,以便在完成正常教育和教育任务之前,包括:
(1)食品费用(包括营养餐)。幼儿园收取的食品费用只能用于支付与儿童餐食有关的食品费用,并且不能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在下个月的15日之前宣布食物支出的收入和支出,并在学期结束时将余额退还给孩子的父母(当孩子转移或离开幼儿园时)。
(ii)监护费。每天幼儿园的专职幼儿园儿童将拥有不少于8个小时的育儿。在学校周一至周五关闭后(仅针对全职幼儿园),幼儿园被父母委托给幼儿园的儿童收取监护费。
(iii)校车票价。如果幼儿园设置或租用校车来接送幼儿园的孩子,则可以收取校车费。
服务费用必须遵循幼儿的父母自愿定居的原则,并且不允许获利。公共幼儿园的服务收费标准以“元/人”的单位制定。幼儿园可以根据儿童的实际需求收取每月的服务费用。如果幼儿园的时间少于期限,则将退还儿童正式假期的日期。
第12条幼儿园的指控是指幼儿园为促进儿童的教育和生活或完成正常育儿教育任务的父母支付和承担的费用。包括:
(i)每日必需费用。每日必需费用是指幼儿园收取的费用,该费用为儿童购买床上用品,衣服,洗护用品等。
(2)外出费用。幼儿园组织儿童出去旅行的费用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收集和支付。
(iii)体格检查费。幼儿园根据卫生部门的法规对幼儿园的儿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并可以代表他们收取体格检查费。
收集物品可以以集中的方式收集,并根据实际条件进行定期和解,并将进行更多退款。
第13条除了在这些措施中规定的托儿费,服务费和费用外,所有级别和类型的幼儿园还不得以开设实验性班级,特殊班级和利益班级除育儿费用外收取额外费用;与入学有关的学费,贷款费,赞助费等不允许收取“注册费”,“入学信息费”,“营养费”,“父母建筑费”,“管理费”,“保留费”,“保留费”,“通过和降落费用”,“通过和落下的报纸费”,或“父母的报纸费”,或“育儿费”,以及各种形式的筹集和各种额外的筹集和额外的筹集资金。
由于需要育儿教育和幼儿园管理,因此不得为幼儿园的公共资金设置供暖,空调,父母活动,信息服务,教科书(学习)材料等所产生的费用。
第14条幼儿园应为幼儿园的儿童提供相应的资金,这些儿童根据国家学龄前教育援助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
第15条:公共幼儿园的批准费用必须申请与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价格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广东省费用许可(教育费)”。
第16条幼儿园应通过在著名地点设立公共声明委员会,公告委员会以及公共通知墙来宣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充电基础和其他相关内容。幼儿园的入学手册或入学信息必须说明幼儿园的性质,学校条件,定价方法,收费物品,收费标准以及有关减少或免除贫困儿童或其他救济措施的法规。
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宣布的收费标准执行费用。
第17条的各个级别和类型的幼儿园应根据法规和要求建立并改善财务管理和会计系统,并在成本会计方面做得很好。根据相关国家法规的“两条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公共幼儿园的教育和教育费用应全额及时支付给财务部门,并应由金融部门分配支出。
幼儿园的服务费用,代表他人的费用,必须单独考虑私人幼儿园,必须使用财务和税务行政部门规定的账单。
第18条当地价格当局应加强对幼儿园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并敦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费政策和法规。那些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人,或不及格的费用违反法规,应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
第19条的教育行政部门各个层面应加强幼儿园管理行为和资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以提高学校管理质量。对于不按照规定的申请费标准注册或不严格按照申请标准执行的私人幼儿园,价格主管部门将召集会议并在时间限制内进行纠正。如果未在截止日期内纠正纠正或不满足纠正要求,则教育主管部将得出结论,即年度检查是“无资格的”。违反育儿费和未根据法规使用账单的收入等违法行为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20条:应根据公共幼儿园指控的相关法规实施集体幼儿园。
第21条根据这些实施规则,在县级或之上,人民政府的价格,教育和财务部门可能会制定特定的实施措施。
第22条上述规定应于2012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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